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般企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准予扣除。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租赁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条件: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是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也可以是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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