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侵权人。另一类是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主体。3、这一条分别对直接侵权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直接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遗撒物致人损害可以要求道路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作义理解,既包括实际行为人,包括公共道路的管理养护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