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丈夫去世,公婆抚养孙子义务。的存在有以下两个条件:1、母亲已经去世或是母亲虽在世但是没有抚养能力;2、公婆有抚养能力。
首先,长辈对晚辈叫做抚养,晚辈对长辈叫赡养。丈夫去世后,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应当由孩子的母亲抚养。但是,如果孩子的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或者母亲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是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的。
首先,长辈对晚辈叫做抚养,晚辈对长辈叫赡养。丈夫去世后,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应当由孩子的母亲抚养。但是,如果孩子的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或者母亲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是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的。
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义务养公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儿媳妇没有赡养老公父母义务。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爷爷有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没有。丈夫没有抚养妻子的义务,但是对妻子有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赡养义务。
没有义务。《民法典》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仅仅是规定了成年子女有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赡养的义务。因此儿媳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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