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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2021.10.17 综合 1163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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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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