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支付标准: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休息日工作的,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确定工资支付的项目及工资总额,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包含的项目;按照周期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考勤记录,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根据考勤记录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在支付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假期间工资的支付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约;(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四)支付令的强制性。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