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2、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次数和时间为:(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每年6月30日到账。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完利息才算入本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给新员工买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有效,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无效: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