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从犯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2、在共同犯罪中的分类标准不同。教唆犯,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从犯,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3、处罚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胁从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3、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成立胁从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2、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3、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而教唆犯是通过各种方式促使他人犯罪的人。主犯的定义具体涵盖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决策、指挥等核心角色的人。从犯则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决策者或领导者,而是执行者或提供帮助的角色。教唆犯则是指那些通过劝说、授意或其他手段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处罚方面,主犯通常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来定罪和量刑;从犯则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减轻其刑罚;教唆犯若是起到了主要作用,将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罚;如果只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罚。主犯因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关键地位,通常会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而从犯由于其参与程度较轻,可能会获得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减轻。教唆犯的处罚则取决于他们是否成功地促使了被教唆人犯罪,以及他们在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无论是主犯、从犯还是教唆犯,他们的处罚都应依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影响来确定。
1、概念不同。2、在共同犯罪中的分类标准不同。教唆犯,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从犯,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3、处罚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不一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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