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担保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民事
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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