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审理人员。仲裁员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第一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1、属于《仲裁法》第3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情形严重的。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节严重的。2、有《仲裁法》第58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投诉的内容属实,比如经调查确实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将其解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可以担任仲裁员的人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