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法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可以,但是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法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该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自己决定,只是招标人需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法定要求:(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二)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属于三方协议的共同合同。
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单独以自己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资格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另外,《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通过该规定可见,如果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成员不承担相同工作的,那么联合体一方的其他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及其他成员方资质的认定。因此不具有任何资质的设备采购方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完成其采购工作,并不违背现有对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二)有利于提示联合体的合同履行能力,加大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发包方的履约保障。
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如下: 1、遗嘱人亲笔书写; 此点最重要,立遗嘱的人一定是亲笔书写,不能打印,也不能由其他人代写。意思表达要明确,字体要工整,写字笔最好选用正常签字笔,不要用铅笔等易涂改的。 2、遗嘱人亲笔签名 遗嘱人一定要亲笔签名,不。
(一)借条内容要尽量完善。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二)用语要准确。借条尽量避免有歧义的词语句子出现。(三)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四)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对方是公司,需要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等,如果是自然人,查明是否成年、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等。
联合体成员投标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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