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驳回住建局抗辩:建筑公司获全额工程款及权益保障
解析
城市建设与改造不断推进,建筑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这次要讲述的案例,就涉及某住建局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尾款支付难题。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秦朝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助力建筑公司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
某住建局通过招标,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老旧小区改造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工程总价款为130.2万元,资金分两部分支付。其中,79万元财政补助由住建局在工程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则由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拨付。建筑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建设,并顺利通过验收。经第三方审计,工程结算总价为1288188.14元。然而,住建局仅支付了79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决定通过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秦朝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焦点。其一,合同约定剩余款项由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拨付,住建局以此抗辩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这给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造成了极大阻碍。其二,住建局不仅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还表示不承担逾期利息与仲裁费用。从商业逻辑和法律规定来看,住建局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和仲裁费用,其抗辩使案件更加复杂。其三,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业主自筹资金的进度和金额难以把控,若第三方未能完成筹款,住建局是否担责存在争议,这也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针对这些焦点问题,秦朝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约定第三方代为付款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履行条款,虽有此约定,但发包单位(住建局)的主付款义务并未免除。实际情况是,第三方企业未能完成筹款付款,住建局作为债务人,仍需向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里,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住建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仅支付部分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其付款义务基于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而非取决于第三方能否完成筹款支付,所以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在仲裁案件中,仲裁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住建局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利息与仲裁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应承担仲裁费用,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建筑公司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接受委托后,秦朝律师团队迅速全面深入研究案件。他们仔细梳理合同文件、审计报告、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还收集大量类似案例作参考。在与仲裁委沟通时,律师团队多次与仲裁员面对面交流,阐述核心观点并提交详细辩护意见。他们从法律条文适用、合同约定解读和案件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充分论证,有力反驳了住建局的抗辩理由。最终,仲裁委采纳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作出终局裁决,驳回住建局第三方付款的抗辩,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为建筑公司争取到应得的工程尾款和权益保障。
这起案件对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它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履行条款不免除发包单位主付款义务,为建筑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和实践参考。同时,提醒发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违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此外,该案件体现了法律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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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律师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郑州执业8年
擅长: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亮点:
获得“法律文书大赛一等奖”等荣誉,担任“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律师简介
秦朝律师,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纪律副主任、建工与房地产业务中心负责人,中共党员,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扎根郑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核心深耕建设工程、拆迁安置、土地权属、商事合同、行政纠纷五大领域,兼具郑州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校法学专业学历背景,理论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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