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住建局抗辩,建筑公司128万工程尾款全额结清!
解析
某住建局通过招标,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老旧小区改造施工合同。合同明确工程总价款为130.2万元,资金来源分两部分,财政补助79万元由住建局在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由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拨付。
建筑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工程顺利通过验收。经第三方审计,最终结算总价为1288188.14元。然而,住建局仅支付了79万元,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无果。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决定通过仲裁维权,并委托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秦朝律师代理此案。
在此案中,面临着诸多争议焦点。其一,合同条款存在约定风险。合同中明确剩余款项由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拨付,住建局以此抗辩,认为自身无需对剩余款项承担付款责任,这让建筑公司在主张剩余工程款时处于不利地位。其二,存在逾期利息与仲裁费用争议。住建局不仅声称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还提出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与仲裁费用,这无疑增加了建筑公司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其三,第三方付款存在不确定性。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款项存在诸多变数,业主是否愿意自筹以及自筹能否成功都难以把控,这给建筑公司收回剩余工程款带来了极大风险。
针对这些焦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在法律适用层面可得清晰结论。从第三人履行条款的法律适用来看,能够明确发包单位的主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里,合同约定第三方企业组织业主自筹拨付剩余款项,此条款属于第三人履行条款。实际情况是第三方未能完成筹款付款义务,而住建局作为发包单位,是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其主付款义务并不因第三人履行条款而免除。所以,当第三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住建局仍需向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再看审计结算的效力认定,这能够确定应付工程款金额。《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本案中,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了结算报告,确定工程总价为1288188.14元,该审计结算结果基于客观事实和专业评估,具有法律效力,住建局应按此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后关于逾期利息与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合理维护了债权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建筑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合理合法。同时,因住建局违约导致建筑公司通过仲裁维权,依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住建局应当承担仲裁费用。
接手案件后,秦朝律师团队对上述辩点进行详细整理,并收集大量相关类案判例。随后,团队多次与仲裁委相关人员当面沟通,详细阐释辩点和法律依据,提交全面的辩护意见。最终,在不懈努力下,仲裁委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驳回住建局第三方付款的抗辩,作出终局裁决,要求住建局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全部仲裁费,成功为建筑公司争取到应得的工程款和相关权益。
此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它明确了在合同约定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况下,发包单位的主付款义务不能免除,这对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指引作用。同时也提醒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第三方履行条款的风险,合理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出现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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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律师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郑州执业8年
擅长: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亮点:
获得“法律文书大赛一等奖”等荣誉,担任“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律师简介
秦朝律师,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纪律副主任、建工与房地产业务中心负责人,中共党员,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扎根郑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核心深耕建设工程、拆迁安置、土地权属、商事合同、行政纠纷五大领域,兼具郑州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校法学专业学历背景,理论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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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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