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前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筑物所有权,后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部分指的是,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还没有建设完成的部分、以及规划内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物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进行抵押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还在,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候行使。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没有灭失,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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