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二)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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