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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属于用益物权吗

2023.10.09 综合 23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报告编号:NO.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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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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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益物权人是否可负担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2、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添加了地役权负担。土地所有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人需要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3、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土地承包经营人继续负担。4、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在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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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子豪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何子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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