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清单、有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通知书。
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
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
在执行股权中还应完善登记公告制度。例如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报告编号:NO.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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