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们的公司章程,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约定,在临河可以当面过来咨询我。
你好,根据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人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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