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并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担。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要是公司股东、高管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资金等其他情况,那么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由母公司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母公司承担。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按照顺序以公司财产进行偿还。二、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等;(二)破产人除前款规定以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三)一般破产债权。
由总公司来承担。分公司是没有具有独立法人定位的公司,并不属于法人,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分公司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由谁承担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债务作出了承诺,由承诺人承担清偿责任;无人作出承诺可以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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