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会有三种,首次股东会、定期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它们的召开频率、会议通知、召集和主持方式如下:
1.首次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仅召开一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期股东会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定期董事会要多久召开一次,但应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情况下为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如下:
(1)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
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与定期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方式相同,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面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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