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
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满足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转让股权的事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日内答复并购买股权,若不同意转让,在30日内既不答复又不够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显名股东虽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合作基础是出于对彼此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为了保护这种人合性,在“隐名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要求显名时,法律才会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原则。
无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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