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5、金融业企业。
应优先考虑以下的优质企业: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应当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以下这些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等。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银行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权转让方式:银行债权转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也可在评估或估值基础上自主协商确定公允价格,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折价收购银行债权。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