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以下情形:(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1、我国法律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3、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继续排污的提出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继续排污的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限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具体流程如下:1、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2、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3、审批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4、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可以继续排污的提出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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