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并未限制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数,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可以。如果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撤销委托后,合伙企业即发生了变更事项,工商行政部门应履行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
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等。
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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