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律师:用专业为当事人撑起权益保护伞
在法律的世界里,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杨小玉律师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她毕业于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成为执业律师9年,目前系
贵州凯星
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为15201201711209291。她主要擅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在刑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有所涉及,秉持 “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执业宗旨,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了解杨小玉律师的专业风采。
意外死亡引拒赔纠纷,律师出击解难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是一名普通的管道维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2 - 3米高的梯子上坠落,经长达近半年的抢救治疗,最终因重型颅脑损伤等严重并发症不幸身故,留下巨额医疗债务与悲痛无助的家属。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母亲、妻子、子女)持其在某保险
公司投保的 “水滴百万意外险” 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高达105万元的保险金(含身故、医疗、津贴)。然而,保险公司以 “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为除外责任” 为由,断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家属遂委托杨小玉律师,就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行为提起诉讼。
双管齐下策略,直击案件核心
杨小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分析案件,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被保险人从2 - 3米高处摔落,是否构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 “高处作业”。代理过程中,杨小玉律师采取了双管齐下的诉讼策略。
一方面,聚焦免责条款效力,釜底抽薪。杨小玉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本身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保险公司引以为据的 “高处作业除外责任” 条款,隐藏在长达19条、字体字号完全一致的 “特别约定” 之中,没有任何加粗、加大、改变颜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明确规定,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杨小玉律师将此作为第一攻击点,主张该条款本身对投保人无效。
另一方面,辨析 “高处作业” 定义直击要害。即便法庭审理该条款效力,杨小玉律师也做好了第二手准备。她研究并援引了保险公司指定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 2008)。该标准对 “高处作业” 有明确的专业定义和技术要求。杨小玉律师主张,从几米高的梯子上跌落,更多是日常工作中的意外滑倒或跌落,与标准定义的、需要特定审批和防护措施的 “高处作业” 在性质、风险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仅凭医院病历中 “2 - 3米高处坠落” 的简单描述,远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事发时正在进行 “高处作业”。
强化证据链,清晰定位责任主体
为了让案件更有说服力,杨小玉律师不仅收集了完整的医疗记录、
死亡证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亡与外伤直接相关),还特别突出了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长达155天的治疗过程、产生的58万余元巨额医疗费,以及最终因伤致死的严重后果。这有力地证明了事故的意外性和损害的严重性,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核心保障目的,同时也反衬出保险公司仅以一项模糊的格式条款拒赔百万保险金的不合理性与不公平性。
在诉讼中,杨小玉律师还准确区分了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经核实后将诉讼对象精准锁定为具有独立诉讼资格且直接承保的
北京分公司,避免了主体不适格的程序风险,确保了诉讼效率。
法院判决获胜,彰显专业实力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 “高处作业” 免责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便考虑该条款,现有证据(入院记录、视频等)也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事发时构成 “高处作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家属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意外
医疗保险金2万元、意外重症监护津贴3万元,共计105万元。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杨小玉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定性、专业的条款辨析、有力的证据组织、清晰的诉讼策略以及对家属的全面支持,成功运用保险法格式条款规则,击破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借口,为普通家庭争取到百万元救命保险金。这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平衡保险合同中强势与弱势方地位方面的关键作用。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相信杨小玉律师也能凭借她的专业能力,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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