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入股要交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等税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出售、赠与、互换)、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一、
土地增值税:
1、(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
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印花税:
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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