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一千零七十七条、一千零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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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芳律师
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新乡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亮点:
获得“河南省第十八届法律援助精品案件”等2项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婚内出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等3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法学本科,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有着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本人承办的刘某寻衅滋事案,当事人在被羁押二年后,终获无罪并得到国家赔偿。该案件已被评选为河南省经典案例,并成功入选河南省律协编撰《无罪刑事案例集》。
另本人承办的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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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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