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可以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看遗嘱中的规定。1、如果遗嘱中已经对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做了分配,也就不需要法定继承了。2、如果遗嘱只是对被继承人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指定的遗产后,对于遗嘱未处理的遗产,可由法定继承取得。
事实收养具备哪些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长期共同生活等。
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收养。《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均对收养、送养的条件和程序有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该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不得违反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等特殊规定,并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而分别予以处理:已经达到5年的,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处理。
无论收养几年都不会为事实收养,因为我国不认定事实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后,才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遗嘱之外的财产在遗嘱继承后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等。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