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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1.12.24 公司法 93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以下情况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下列情形合同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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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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