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自由择业主动辞职;二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该项基本权利。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保障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正常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是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工作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哺乳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一般情况下哺乳期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是不可以随便辞退的。其余不准辞退的情形还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等。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