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末位淘汰制”而导致员工被解雇时,用人单位需向该员工提供赔偿金,同时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双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原因在于此种情况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非法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辞退员工也是一定的条件的,如果说不是按照规定的内容所辞退的那么就需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末位淘汰的制度肯定也是不合理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末位淘汰制这一规则本身便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来辞退员工,否则将构成对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雇员的工作能力和生产力无法达标,如果经由技能培训或职位调整后依然无法胜任,则企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相关雇员解除合约。在现实中,尾部淘汰制往往难以准确地衡量一个员工是否无法适应特定的'工作任务,这也是其为什么被认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原因之一。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该制度最早源于欧美某些学校考试时一种评分体系,不管学生绝对考分的多少,强制性的将一定百分比的人选列为不及格。末位淘汰制度,从九十年代初被引进到我国企业时起到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