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员工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吗?
解析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员工的,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员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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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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