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企业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企业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企业经
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业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另,为督促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针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风险提示: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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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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