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上班工资如何支付
2021.09.17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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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法律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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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
擅长: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
律师简介
王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任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律师执业后先后为数十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农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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