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预售合同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条件要求:一、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三、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四、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但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购房合同已经备案是不可以转让的。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所购买的期房在交房之前是可以转让的。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法律角度来说,在交房前对期房进行转让的行为称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期房转让条件:1、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是以预售合同为基础的,预售合同无效,转让合同当然无效。2、标的物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要严格区分现房抵押与期房按揭。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期房的转让协议有效:开发商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有效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生效交办理了预售登记或交易手续、交清了相关的税费;在预售房屋还没有实际交付之前;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
期房是可以转让的。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看具体情况定,具体要看双方签署合同的约定,若合同约定双方加盟一段时间,期满后返还加盟费,那么期满后可以向对方主张加盟费,若合同约定不能无理中止加盟,解除合同,否则就没收加盟费,那中途出于自身原因毁约是不可以要回加盟费的。以下例外情形也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店铺转让可以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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