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投资协议签订具有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
“协议拆迁”只是拆迁方为了加速拆迁活动而采取的策略,在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拆迁许可和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拆迁活动,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也是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
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
1、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体现。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调整。3、一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4、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
1、断绝关系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缘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的,除非自己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那么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依法消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手写欠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法律效力:1、借条必须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签名和日期;2、借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借条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