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隐名股东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风险主要是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第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
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2、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3、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
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1、隐名投资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2、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需要通过诉讼途径;3、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2、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3、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