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信息,虽没有出资却享有名义上的公司股权。
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按约应该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同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其他股东权益。
3.在实践中,因为股权在显名股东名下,因此可能存在显名股东将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上述行为的无效,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隐名股东希望显明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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