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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特征是什么?

2024.04.15 公司法 1000人浏览举报
解析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风险提示:股东的权利包括: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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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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