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隐名股东是普遍存在的,出资人之所以选择隐名,大部分原因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从而选择一个信得过的人代其进行股权登记。但隐名股东也有出现出资瑕疵的情况,那么出资瑕疵有哪些情况呢?华律网为大家解答。一、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哪些1、不适当出资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关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要回出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规避法律的情况,比如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这就是一种不合法但是又不违法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股东的资格应该是什么来界定的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一个企业的股东是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分的,我们很多人都比较少接触到隐名股东,所以对它的意思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如何体现的。隐名股东未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