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怎样解决: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认定该合同有效。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以及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项所作出的约定,签订的协议,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协商确定协议内容。
股东知情权享有者以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上,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不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所以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名义股东未出资但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从而享有股东知情权。
只要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该协议当属有效,双方都应该严格依照该约定履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可能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亦或侵害实际出资人的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等权利,使得实际出资人不再需要该名义股东代持股,转而恢复其对股权的控制。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实现权利救济。
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实际出资人没有在股东名册中,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则转让有效。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
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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