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水萍因“反复头晕1月余”入住医院,入院时神志清、精神可、言语清楚,日常生活基本自理。医方邀请外院专家行“基底动脉慢性闭塞复通术”,术中微导丝误入血管内膜形成夹层,多次尝试寻找真腔失败,手术被迫终止。原本预计2小时的手术实际耗时4个多小时。术后患者即刻昏迷,直至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期间持续植物生存状态239天。医方抗辩称“基底动脉慢性闭塞再通术”不等同于“颅内动脉支架成形术”,不适用后者“慢性完全闭塞”的禁忌症规定,试图以“专家共识无统一标准”模糊手术规范。
曾芳芳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专业工作。首先是仔细阅卷,她凭借法学及临床医学双重背景,对病历进行了全方位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她逐一梳理病历,发现同一台手术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写“基底动脉复通成形术”,《手术记录》写“基底动脉血管腔内成形术”,《病程记录》写“基底动脉慢性闭塞复通术”,名称前后不一。这一发现说明医方自身对手术性质界定混乱,为后续的维权提供了关键线索。
接着,曾芳芳律师围绕手术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她收集了关于该类手术的规范、专家共识等资料,深入研究介入治疗的通用禁忌症原则。通过这些工作,她进一步明确了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做准备。
在整理证据链时,曾芳芳律师将病历中的矛盾点、手术规范的相关资料以及患者的病情发展等证据进行了系统的整合。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体系,为后续的鉴定和庭审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在鉴定陈述阶段,曾芳芳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指出无论手术名称如何变化,手术目的均为“复通闭塞的基底动脉,改善后循环供血”。而DSA已明确显示“基底动脉自起始部闭塞”,这属于物理上的“慢性完全闭塞”。既然医方选择的是血管腔内介入路径,就必须遵守介入治疗的通用禁忌症原则。她的观点清晰、逻辑严密,最终鉴定人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明确指出:“患者王水萍存在‘基底动脉自起始部闭塞’,存在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成形术的禁忌证‘3.慢性完全闭塞’。”这一认定直接否定了医方“手术未违反禁忌症”的抗辩基石。
庭审过程中,曾芳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医方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依据整理好的证据链,详细阐述了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这些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她的陈述条理清晰、论证充分,让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终,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80%的责任。这一结果既是对鉴定意见的尊重,也是对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曾芳芳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工作特点。她凭借法学及临床医学双重背景,能够快速准确地锁定案件的关键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她注重细节,通过仔细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关键阶段,她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曾芳芳律师是
广东初卓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曾任广东和谐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评鉴专家,现任
广州天河金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评鉴专家,同时也是广东省内
医疗保险律师库评鉴专家,还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她深耕医疗纠纷领域15载,成功代理上千名患方赢得公平赔偿,在医疗纠纷领域有着极高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您在医疗纠纷方面有法律需求,曾芳芳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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