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杜某(女,23岁)于2002年8月由某大学分配到某市财政局工作,并与同在该单位工作的张某(男,25岁)相识,于当年12月建立了恋爱关系。杜某与张某在春节期间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的父母给予杜某现金3000元,祖传的绿玉手镯一副
如今,男女在恋爱阶段喜欢互赠一下小礼品,财物什么的。但恋爱关系毕竟不是稳定的关系,当事人随时都有可能分道扬镳,那么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是否可以收回?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恋爱期间赠与钱财不需要归还,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了相关的约定,赠与一定的财产。但是在离婚之后被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进行归还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容易发生一定的纠纷,那么在法律上的处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