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婚隐育”不构成欺诈。事件中法院即便查证员工有隐瞒怀孕的事实或是违反承诺协议的事实,也认定企业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
你“隐婚”并不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解雇隐婚否认女员工。隐婚不属于欺诈,也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一般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女员工。
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虚假的学历信息,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能一概而论,主张无效可行的情况:即劳动合同或岗位信息等明确载明以特性学历为岗位必要条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无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等等。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