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证责任的分配:1、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2、环境污染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的举证责任,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诉讼,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承担举证责任;(二)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的规定。(1)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财产赔偿的范围与致害人有无过失和过失度无关,而取决于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全部赔偿的内容,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赔偿范围时既包括财产的灭失、减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这里的“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能够期结和必然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主观臆想或推断而非必然得到的利益。(2)对人身损害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侵权行为人对于人身造成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具体地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主要有三种情况,即健康损害、人身伤残和死亡。(3)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适当赔偿。在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的规定。(1)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财产赔偿的范围与致害人有无过失和过失度无关,而取决于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全部赔偿的内容,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赔偿范围时既包括财产的灭失、减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这里的“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能够期结和必然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主观臆想或推断而非必然得到的利益。(2)对人身损害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侵权行为人对于人身造成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具体地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主要有三种情况,即健康损害、人身伤残和死亡。(3)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适当赔偿。在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对人身损害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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