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证责任的分配:1、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2、环境污染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的举证责任,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诉讼,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承担举证责任;(二)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承担:1、由受害人承担损害结果与环境污染事实的举证责任;2、由加害人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本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所谓不可抗力就是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