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的行为。但除名不是公司想除就除的,必须符合以下除名条件,并依法进行才能做到无后患除名: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旷工达到一定时间,如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天数时要注意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进行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要注意,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计算,是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4、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除名只是公司单位开除员工,所以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员工,同时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该是员工应得的分毫不少,避免导致额外的纠纷。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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