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是未进行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怠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疗的缘故未申请等情形,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职工及其近亲属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工伤纠纷完全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平等主体的利益争议,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无需介入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故赋予职工及其近亲属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权利。2、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职工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判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职工也有权放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工伤鉴定的流程如下:1、首先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2、填写一份工伤鉴定申请表,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等待受理;4、获取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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