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员;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情形可以退回被派遣的员工。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务派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劳动者信息和派遣材料;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工资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等。
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辞退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维权:一、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协商,要求其说明理由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赔偿;二、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
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辞退的,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来给予该员工赔偿,即该员工在派遣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一月的工资即可。
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具体如下: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规定的国家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三期;工作满15年,离退休不到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