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案件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符合不出庭的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难以判决离婚,除非符合法定情形,被告失踪或死亡的等。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你好!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我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程序。具体需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你好,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哪方照料孩子付出时间多和与孩子的感情深、一方有没有节育或者再育可能、一方有没有再婚的可能,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一方是否有家庭暴力、出轨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