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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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武汉执业13年
律师简介
丁嫣律师(15927423984电微同号),专注婚姻家事领域12年,湖北尊而光律师(洪山)事务所主任,婚姻家事部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武汉市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APPC婚姻家庭咨询师,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诉前调解员并获得2019年度“青法调解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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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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